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管理办法
(2007年8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景区分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Tourist Attrac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CTA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旅游景区及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团结、务实、服务、发展”为指导方针,根据国家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探索各类旅游景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管理水平,促进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依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各类旅游景区发展的共性问题,向政府及管理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旅游景区健康、持续地发展。
第六条 为会员单位和各类旅游景区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交流旅游景区在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及情况,供旅游景区管理者决策参考。
第七条 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宣传贯彻《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项国家标准,参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第九条 积极开展和组织各类宣传促销活动,提高各等级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和景观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促进旅游景区提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第十条 通过搭建不同形式的平台,为旅游景区招商引资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十二条 开展同境外各类旅游景区和有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境外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向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迈进。
第十三条 承接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独立管理景区和旅游景区行业协会和组织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做好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未履行相关义务,本会有权利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如在规定时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现职领导者担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根据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的推荐意见,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与罢免常务理事;
(四) 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五)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根据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 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适时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清。无理由和未经理事会机构批准不缴会费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缴证书、牌。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地址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